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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份合作公司 “四会”新规7月1日起施行,推行电子化议事机制提升治理质效
发布日期:2026-07-12 06:27    点击次数:95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肖晗

  记者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近日印发《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规则》从市级层面系统规范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会”)的权责边界、议事流程和决策程序,旨在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基础,提升规范化治理能力,补齐市级层面制度空白,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规则》,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同样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委”)则是集体股的“代言人”,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

  记者了解到,《规则》首次系统明确集体委履行集体股出资人权责,并细化形成十项具体职责。同时,细化集体委表决权行权规范以及集体委与合作股股东的日常沟通机制,明确集体委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前,须提前审议大会议题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除换届选举外的其他事项须在会前三日内公示决议。明确集体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合作股股东意见征询,并规范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反馈诉求的具体路径。此举有效填补了集体委履行股东权利、保障集体股权益的制度空白,推动集体股权益从“纸面规定”到“实质落地”的转变。

  在人员选任制度设计上,《规则》坚持风险防控与务实灵活相统一。严格界定关键岗位任职回避情形,明确禁止董事长兼任集体委主任,有效阻断经营权、决策权与监督权过度集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同时,充分考量基层股份合作公司人力资源相对紧缺的客观实际,允许其余董事与集体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但董事会成员兼任集体委成员数不得超过集体委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此外,强化规则正向引导作用,鼓励公司选聘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引导公司逐步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参与治理,为提升决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奠定制度基础。

  此外,《规则》顺应数字化治理趋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首次明确“四会”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表决,为破解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导致的会议召集难、表决效率低等问题提供制度选项。规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须满足实名认证、数据追溯、记录不可篡改等技术条件,并授权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使用办法,既为具备条件的公司提供高效议事保障,又为暂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保留传统方式,体现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与务实性。